关于印发《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9 点击数:

 


关于印发《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工附校综〔2020〕22号

 

各学部、各部门、全体教职工:

       进一步推进学校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特制定《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实施细则》,请各部门、全体教职工遵照执行。

 

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

2020年429

 

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实施细则

 

为落实上级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依法办学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高效决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学部、各部门处室。

  三、“三重一大”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学校学期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5.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招生计划和工作;  

9.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10.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学校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考核、职称评定和奖惩;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  

  4.推荐和申报确定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5.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6.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3.对内对外合资、合作等项目;

  4.单位办节、会、大型庆典等活动安排;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4.大额资金单项支出在100万到1000万元之间的资金款项,应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大额资金单项支出1000万及以上的的资金款项,应由学校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三重一大事项,通过校务会议或董事会会议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依照《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董事会议、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校级领导干部任免由董事会议集体决策,校级以下,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决策,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董事会议或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董事会议或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七)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董事会  

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办公室                  2020年4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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