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厦门工学院举办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发展学生个性与特长。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1251号。

第六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李德文担任。

第七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厦门市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厦门工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五)提名罢免、增补董事。

第十一条  本校的开办资金为3000万元,由厦门工学院全额出资3000万元开办。

十二条  本校的业务范围:

面向厦门工学院、集美区各高校、集美新城、软件园3期及周边地区招收具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高品质教育择校需求家庭的适龄学生,实施十五年制教育。其中,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本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名董事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举办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除了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执行董事一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变更举办者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九条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

(三)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四)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学院机构设置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等;

(五)推荐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本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监事会。监事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治理主体。

(一)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年级、科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由20~30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各班级班主任推荐家长代表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为学校创设良好的外部教育环境,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三十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十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全部规定的课程;

)建立年段、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强化集体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核评价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和教师专业成长;

(三)在学科教学中注重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上的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扎实培育学生的学科核心素养,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科学的思维方式和优秀的品格;

    (四)重视德育队伍建设,依托德育处、年级组、班主任、科任教师以及共青团组织、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开展全员德育工作,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活动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五)重视对班主任的岗位培训和管理,开展德育课题研究,定期召开班主任、年段长例会和德育工作研讨会;

(六)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开展生命教育、文明礼仪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和造就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积极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

(七)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开展个别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和专题心理讲座等活动;

(八)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培养学生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九)学校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

    (十)学校以促进学生自主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学校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学习辅助材料;节假日不得违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私自进行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按有关规定转学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

    (一)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三)小学、初中、高中修业期各为六年、三年、三年,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高中修业期经重考后仍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按照相关规定住校的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并随着学校的发展不断提高学生的膳宿水准,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关于膳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的主要工作任务有:

(一)依法依规不断完善自身建设,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二)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在培养、团结青年教师、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组织和领导学生会开展各项自主管理活动,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和社会工作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支持学生自治,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鼓励学生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促进学生发展成为人格健康、思想活跃、胸怀开阔、善于合作、具有现代公民素养、拥有实干精神和远大志向的人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享有国家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 学校学生应当履行国家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七 学生是受保护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以下禁令:

(一)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各类玩具枪、动物或宠物等危及他人安全或造成他人心理不适的物品进入校园;

(二)严禁欺凌同学、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危及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为和举动;

(三)严禁接触和传播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邪教和色情淫秽的读物和影视;

(四)严禁吸烟、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厅等成人娱乐场所;

(五)不得在课堂上、集会期间或各种学习活动期间玩手机、Ipad等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六)不得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私自下海游泳;

(七)不得参与各种非法集会、参与各种非法组织。

    四十八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以及品德优秀、特长明显、综合发展表现优秀的各类学生予以相应的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予以相应的处分,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十九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在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劳动法律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教育教学工作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五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在工作中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尊重学生的平等人格,严禁体罚学生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循以人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教书育人的工作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或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处罚或解聘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有:

    (一)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团结全体教职工,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师德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三)广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四)组织好工会各项活动,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努力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第六十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上级教育工会、学校工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工资调整、奖金、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奖酬金分配办法、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每学年终对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25%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六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厦门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有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权。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厦门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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