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开展工作,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是把同学们组织起来,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以扩大知识面,丰富课外生活,培养广泛的爱好与志趣,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为同学们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成材创造良好的条件,更好的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并进”的原则,包括社团之间的团结及与校园学生的协作,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8人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结构。
(三)事先提出社团的管理章程、活动内容和形式的书面报告。
(四)有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老师做指导。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一) 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团委提出申请并由其发起人填写《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社团成立申请表》进行登记。
(二) 团委十日之内就发起小组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社团成立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团委就审查的情况上报德育处审核。
(三) 经审核后,由德育处备案并对被申请社团予以注册,予以公告。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六条 各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星期内做好社员招新工作,并在开学两星期内到团委申请注册,登记社员(包括社团干部名单、社员具体名单以及联系方式等),逾期不履行重新登记手续的,作自动解散处理。其它时间补充招新的,要及时更新会员名单并报德育处备案。
第七条 各社团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要向团委递交学期工作计划,经审批后方能实行。学期末要做出学期书面总结上交。
第八条 社团应设置社长、副社长等职务,并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各职能部门。各社团应有专人负责宣传、公关等工作。
第九条 各社团每年换届一次。社长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公开招聘或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后备案。各社团中途换届或任免主要负责人需及时向德育处备案。
第十条 任期将满的社长经团委向下届社长做好移交工作,(包括该社团的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等)。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的宗旨
(一)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社会的要求。不得擅自举办盈利性活动和经商项目,不得利用社团从事私人盈利活动。
(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据章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的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
(三)内容符合中小学生的情况,贴近中小学生的心理。形式多样,覆盖面广。
第十二条 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相对应的活动,社团活动安排应尽量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活动地点应立足于校内。
第十三条 开展活动应履行的程序:
(一) 开展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成熟。
(二) 在团委领取活动审批表,填写后提交团委。
(三) 经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 活动后认真做好活动总结,交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跨校际的活动及外出活动必须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五章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社团成员所具备的条件:
(一)凡承认本章程,思想健康,能积极向上,对社团工作有兴趣并有志在社团工作中增长见识,锻炼自我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均可加入。
(二)遵守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社团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审议本社团的重大事务。
(二)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和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三)有权监督和质询本社团的工作和人员,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社团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及时完成下达的任务。
(三)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德育处。
第十九条 各社团依此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