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开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高中部。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主任分管此项工作,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二、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我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当年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规范录取。录取名单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后方可生效。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实际班生总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注册,经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我校将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送交未报到名册。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我市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依据当年市教育局的招生文件执行。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我校普通高中就学,可获得学籍。
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子女入学
(以下根据2016年9月公布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申请在厦就学须知)
一、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学生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母)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母)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母)为本市户籍的,由其父(母)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母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母)在厦务工、连续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请在思明区、湖里区入学的,父(母)在厦务工、连续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
作为过渡(2016年-2017年),2017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应在厦务工、连续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要满1年。
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由家长直接向学校申请,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香港和澳门学生就读申请表》(附件11);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在厦购置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明;
4.父(母)身份证明(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其中父母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应提供父(母)在厦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即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或房产证明和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三、 台湾学生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母)须在厦有购房置业或工作需要随父(母)在厦生活,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台湾学生就读申请表》(须先交市台办确认并盖章);
2.父(母)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3.学生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 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入学,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华侨和外籍学生就读申请表》;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3.市外侨办开具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4.学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
5.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侨及外籍学生可参加我省组织的高中会考,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符合毕(结)业条件,发给本校毕(结)业证书。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新生未报到名册、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须对照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的录取名单,对新生花名册进行验核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本校未报到名册直接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校不得接收寄读生或旁听生,学校有责任告知家长由此引起的学籍、会考报考、高考报考等方面的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自行负责。
三、考勤与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并经家长、班主任签字;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素质报告册》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三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模块考试,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参加重考。
第十八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学生申请免考时,应填写《厦门市普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免考申请表》,提供学科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市会考部门核准,报省会考办备案。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疾病证明书、疾病检验报告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一、休学所需材料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教务处提供)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开具休学医学证明:
1、因病经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提供疾病诊断证
明且能提供近期相关医疗检查报告的,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因病(有就诊证明)缺课(含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病休医学证明建议休学时间,应根据病情开具,一般不得超一年。
四、学生休学时间到期前,因病情无好转需再次休学的,需再次提供近期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疾病诊断证明及提供近期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医疗中心在与学生所在院系联系取得共识后,在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再次开具休学医学证明。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以上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应向学校出具学生本人的出国签证、护照、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的出国(出境)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或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的,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休学的,可保留其学籍一年。学籍保留期满一年后,未能回校就读的,可由家长申请复学后继续办理休学,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含签证、护照、户口簿的复印件等)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本人的成绩和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由外省、市、县迁入我市,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我市同一辖区内普通高中之间以及本市不同辖区非同级普通高中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若因特殊原因确须转学的,该生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接收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并通过学校的转学水平测试,达到接收条件,由转入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入学。
跨省、市、县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转学流程(含跨省转入和省内转入)
一、转学所需材料
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
2.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并盖章确认);
3.《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4.纸质学籍档案(学籍卡、体检表等);
5.学生就学期间有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学具体流程
1、经学校审核,身心健康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符合转学条件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学手续;
2、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教务处填写《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并盖章;
3、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到原就读学校领取学籍基础信息表及纸质学籍档案
4、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5、学校教务处对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教务处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再经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6、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由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后告知家长。
注:全国学籍网上转学核办过程中,若教育行政部门或转出校审核不通过,家长需提供符合政策的材料,积极主动与相关教育部门协商解决,否则将无法转学。
第三十条 转学(转出)流程
一、转学(转出)所需材料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并由转入校盖章的《转学申请表》(教务处提供)
二、转学(转出)具体流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说明详情,班主任核实情况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通过后班主任通知家长,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教务处填写并提交上述转学(转出)材料;
3 、学校审核学生转学(转出)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所有材料审核通过后,转学(转出)由接收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申请,转出校核办;
注:在全国学籍网上核办过程中,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通过,家长需重新提供符合政策的佐证材料,否则学校将不予与办理。
第三十一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将转学证明回执交回该生原就读学校存档。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公办学校。
第三十三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须凭学生本人出国签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一、退学所需材料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的《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教务处提供)
二、退学具体流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说明详情,班主任核实情况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通过后班主任通知家长,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教务处填写并提交上述休学或退学材料;
3、学校审核学生休学或退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休学或退学在材料审核通过后,班主任通知本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校填写《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退学(转学)退费申请表》,归还校园卡、图书等学校物品,得到相关部门签字一致同意后交于财务处;
5、所有材料审核通过后,休学和退学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学(转出)由接收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申请,转出校核办。
注:在全国学籍网上核办过程中,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通过,家长需重新提供符合政策的佐证材料,否则学校将不予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互相配合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四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消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二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为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毕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毕业证书编号由十二位数组成: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毕业年度;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9-12位表示毕业生顺序代号。
毕业证书验印时需提供下列文本:
1.厦门市高中会考办签章确认的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合格成绩册,一式两份,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2.毕业生花名册(即毕业相册)。
3.发给高中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册,一式三份,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存档,一份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送交市教育局备案,一份学校留存(市局直属校直接交市教育局备案)
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结业证书编号由十位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结业年度;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第9-10位表示结业生顺序代号。学校编制发给结业(肄业)证书的学生名册,送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申请学历证明流程:
1.学生在本地主流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
2.学生向毕业学校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3.学校验核后持学生的学历证明和一份刊登有毕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本地报纸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九、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本校按规定及时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联网报送数据。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五十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报教育行政部门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G”字母,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排学号。
第五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1)高中新生花名册;(2)年度基层报表;(3)学生学籍卡片;(4)在校生分班名册;(5)高中毕(结)业生花名册;(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7)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8)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于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并将原件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邮寄至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