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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初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5 点击数: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初中部。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我校小学部、初中部教务处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有专职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二、入  

第四条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服务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将新生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家访动员。班主任及年段长或科任老师在学生未报到入学起两周内应该家访三次,并填写《厦门市义务教育阶段动员流生返校情况登记表》,做好记录(包括未报到原因、去向、家长态度、动员效果及居委会联系的情况)。第二次至少应有一位段长以上领导同往家访,若第三次家访仍无效,应报综治副校长和校长,由他们签署意见后一份送交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学校还应送一份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确实动员无效,视为辍学,每学年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确定学生辍学后两周内及时将初一未报到学生名单汇总,填写《厦门市秋季初一新生未报到名册》送交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第六条  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子女入学

(以下根据2016年9月公布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申请在厦就学须知)

一、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学生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母)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母)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母)为本市户籍的,由其父(母)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母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母)在厦务工、连续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请在思明区、湖里区入学的,父(母)在厦务工、连续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  

作为过渡(2016年-2017年),2017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应在厦务工、连续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要满1年。

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由家长直接向学校申请,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香港和澳门学生就读申请表》(附件11);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在厦购置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明;

4.父(母)身份证明(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其中父母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应提供父(母)在厦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即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或房产证明和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三、 台湾学生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母)须在厦有购房置业或工作需要随父(母)在厦生活,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台湾学生就读申请表》(附件12,须先交市台办确认并盖章);

2.父(母)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3.学生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 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入学,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华侨和外籍学生就读申请表》(附件13);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3.市外侨办开具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4.学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

5.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在小学随班就读的学生原则上在小学期间完成筛查认定工作,毕业班学生应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就近升学,继续随班就读,升入中学后一般不再进行筛查认定。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到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经同意后,申请者须持就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就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的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九条 本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初中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初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第十一条 初一新生名册、未报到学生名册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本校初中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 转  学

第十三条 转学流程(含跨省转入和省内转入)

一、转学所需材料

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

2.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并盖章确认);

3.《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4.纸质学籍档案(学籍卡、体检表等);

5.学生就学期间有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学具体流程

1、经学校审核,身心健康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符合转学条件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学手续;

2、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教务处填写《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并盖章;

3、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到原就读学校领取学籍基础信息表及纸质学籍档案

4、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5、学校教务处对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教务处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再经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6、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由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后告知家长。

注:全国学籍网上转学核办过程中,若教育行政部门或转出校审核不通过,家长需提供符合政策的材料,积极主动与相关教育部门协商解决,否则将无法转学。

第十四条 转学(转出)流程

一、转学(转出)所需材料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并由转入校盖章的《转学申请表》(教务处提供)

二、转学(转出)具体流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说明详情,班主任核实情况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通过后班主任通知家长,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教务处填写并提交上述转学(转出)材料;

3 、学校审核学生转学(转出)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所有材料审核通过后,转学(转出)由接收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申请,转出校核办;

 注:在全国学籍网上核办过程中,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通过,家长需重新提供符合政策的佐证材料,否则学校将不予与办理。 

第十五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初三年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将其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

第十六条  转出学生应在收到转学回执后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行带到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  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转学证明回执,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校上报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数,应与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数一致。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接收外地转学生。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四、休学  复学

第十九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以办理休学。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初三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一、休学所需材料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教务处提供)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开具休学医学证明:

1、因病经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提供疾病诊断证

明且能提供近期相关医疗检查报告的,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因病(有就诊证明)缺课(含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病休医学证明建议休学时间,应根据病情开具,一般不得超一年。

四、学生休学时间到期前,因病情无好转需再次休学的,需再次提供近期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疾病诊断证明及提供近期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医疗中心在与学生所在院系联系取得共识后,在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再次开具休学医学证明。

五、休学具体流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说明详情,班主任核实情况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通过后班主任通知家长,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教务处填写并提交上述休学材料;

3、学校审核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休学在材料审核通过后,班主任通知本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校填写《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退学(转学)退费申请表》,归还校园卡、图书等学校物品,得到相关部门签字一致同意后交于财务处;

5、所有材料审核通过后,休学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学(转出)由接收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申请,转出校核办;

注: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

 2、在全国学籍网上核办过程中,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通过,家长需重新提供符合政策的佐证材料,否则学校将不予与办理。

 

第二十条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休学的学生复学的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医疗中心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间因患病未治愈或出现新发病等导致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者,不得复学。短期内恢复到可以继续学习的,再次申请复学。

复学时一般编入休学时的年级继续就学,也可以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生辍学的,接收借读的学校应与原学籍所在校共同承担起动员辍学生返校就学的责任并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学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学校每学期期初期末均应向市教育局基教处《初中巩固率简表》。出现流生现象的,学校期初(末)初中辍学生情况表,交市教育局基教处。

 

五、借  

第二十三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本校为借读生建立专门学籍(内容要求与在校生学籍同),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级,单独装订成册,学生借读关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本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应填写借读申请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居住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符合借读条件要求到本校借读的学生,可直接与本校联系,填写借读申请表,经原学籍所在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在借读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拟接收学校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安排入学。未经学生原学籍所在校同意及拟接收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入校借读。

接收学生借读的学校应对学生的学籍情况严格审核,凡发现伪造学籍者取消借读资格。借读学校应为借读生建立专门学籍并及时将借读回执送交原学籍所在学校。

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借读生人数,各中学接收非统招借读生原则上每班不超过2名。

无我市户籍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招生中从我市小学升入中学的学生称为统招借读生,这类学生在学籍方面享有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六、升级  毕业  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二十七条 初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满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准予毕业。

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教务处核准,校长批准,填造毕业生花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放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毕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毕业证书号用十二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四位数表示毕业年度;第五、六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辖区编号;第七、八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毕业生顺序代号。

毕业证书验印时需提供下列文本:

1.毕业生花名册(即毕业相册)

2.发给毕、结业证书的学生名册,一式两份,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审核相关手续后发给学历证明书,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申请学历证明流程:

1.学生在本地主流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

2.学生向毕业学校以书面形式申请发放学历证明,并上交一份刊登有毕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本地报纸;

3.学校或学生本人持学历证明和一份刊登有毕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本地报纸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二十九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成绩经重考后仍有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

结业证书编号由十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结业年度;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第9-10位表示结业生顺序代号。学校编制结业(肄业)学生名册(附表18)送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因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由学校收回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考试合格时间为准,但不计入当年应届毕业生数。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毕业、结业程度,学生就读学校应在其义务教育登记卡上填写毕、结业证书号,签盖公章后寄学生户籍地政府存档备查,作为完成义务教育凭证。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及华侨、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二条  在我校完成初中学业的非本市户籍的统招借读生,可参加我市统一举行的初中毕业考试,符合毕业标准的由本校发给毕业证书,就读学校要及时反馈给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在我市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评  价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意见(试行)》(闽教基[2004]7l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厦教局综〔2007〕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中学生的学科学业考试,每学期只在期末举行一次。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重考,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重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试,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对擅自缺考或作弊的学生,以不及格论处,学校同时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综合素质六维度中某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成绩优异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由学生民主推荐,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其中属于发给证书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和勒令学生退学。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年段长提出,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后,经校长批准。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我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送到为该类少年专门设置的工读学校继续学习。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九、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软件平台,应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五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列学号,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设立学籍卡片,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辖区编号;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初中学生的学号前应冠“C”字母。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排学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1.初中新生花名册;

2.每学年基层报表;

3.统编学号名册(含该级各类学生);

4.学生学籍卡片;

5.在校生分班名册;

6.初中毕(结)业生花名册;

7.初中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8.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9.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10.学期、学年成绩总册。

第四十七条  各校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l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一致,同步进行。

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四十八条  对休学、转学、借读、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流动人口子女的,学校将视情节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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