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安全管理条例

   

1、学生要树立“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意识。

  2、加强现金、贵重物品、有效证件()的妥善保管,不得将自设密码(记号)告知他人,如若丢失,立即到相关部门挂失。

  3、现金数量较大时,请存入银行。教室、寝室内不存放现金。

  4、参加劳动、实验、实习活动、体育锻炼要严格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遵守操作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5、班级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经德育处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行。外出郊游、野炊时,必须按班主任老师或带队老师的要求做。

  6、严禁翻越围墙或攀爬可能引发事故的物体(如栏杆、窗台、树木等)

  7、不得趁人不备时搞恶作剧或劝阻他人斗殴时“拉偏架”。

  8、与人发生纠纷时,请按程序处理,切勿冒然行事,故意扩大事态;看见他人发生纠纷时,更不能“火上烧油”。

  9、不得隐匿、私拆他人信件、邮包,不得揭露他人隐私或用过激语言(行为)激怒他人。

  10、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11、不得用蜡烛照明,不得乱拉电线私接家电用品。

  12、懂得用药常识,服药或养伤期问,必须按医生要求做。

  13、不得与带有传染性病原菌的人员频繁接触和共用日用品。

  14、严禁偷盗、敲诈勒索、强占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查交司法部门处理。

  15、不得窝藏犯罪嫌疑(严重违纪)人员或代其保管、转移、销毁赃物。

  16、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或社团,不得参与或组织“同乡会”。

  17、男女生不得互串寝室,造成较坏影响者受纪律处分。

  18、严禁故意拨打“110”、“119”、“120”、“122”等专用电话报假案或开玩笑。

  19、如有不安全事故发生,应立即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德育处、保卫处。

  20、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

  21、在校内发生的事件,须首先在内部处理,在校外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或目击者应根据事件管辖范围内打通相关电话后,再报告学校德育处。

   22、凡不听教育、劝阻,造成伤亡事故者,后果自负,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23、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